(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所有资料需要验证原件: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
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
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参加本市职工
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社保必须是正常缴纳,补缴无效,所有复印件都需要原件,每年到期前2个月办理续签,千万不要忘记和过期!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①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②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③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④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⑤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四级,积30分 ;三级,积60分;
2.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3.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在本市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的依据。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
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